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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 引领产业未来

中研解读| 先行先试,以点带面,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正式开启——《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解读

>2021-12-28

2021年12月23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九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27号),并发布《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下称《方案》),开启了我国经济绿色发展的新起点。

一、背景纵览

2018年,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开始进行气候投融资地方试点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通过课题研究、专家论证和地方调研等方式,基本确立了气候投融资地方试点的政策框架和发展路径。

2020年以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政府及相关部门围绕低碳经济和绿色金融有关议题先后出台多项政策,气候投融资工作的开展也提上了日程。2020年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国家级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8号),明确提出“支持有条件的新区创新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推动开展气候投融资工作,提高生态环境质量”;2020年10月21日,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印发《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环气候〔2020〕57号),强调要“引导和支持气候投融资地方实践”,具体而言,就是选择实施意愿强、基础条件优、具有带动作用和典型性的地方,开展以投资政策指导、强化金融支持为重点的气候投融资试点,为其营造有利的地方政策环境,并鼓励其开展模式创新和工具创新。

目前,全国已有多个地区表态将积极争取气候投融资地方试点,部分地区已经开始着力推进相关业务落地。例如:江苏省十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大力发展绿色金融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支持积极申报气候投融资试点;重庆市于2020年将气候投融资作为重点示范项目纳入绿色金融改革创新中;青岛西海岸新区气候投融资试点申请已于2021年7月上报至生态环境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十四五”规划提出将探索气候投融资试点,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气候投融资业务;广东省政府文件明确支持深圳建设国家气候投融资促进中心,深圳从2021年9月起推进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建设,首批改革试点项目已于11月30日正式落地。

二、《方案》要点

(一)概念界定

《方案》明确了气候投融资的定义:是指为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低碳发展目标,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投资和融资活动。气候投融资支持范围包括减缓气候变化和适应气候变化两个方面。

1. 减缓气候变化。包括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工程项目;开展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试点示范;控制工业、农业、废弃物处理等非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增加森林、草原及其他碳汇等。

2. 适应气候变化。包括提高农业、水资源、林业和生态系统、海洋、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等重点领域适应能力;加强适应基础能力建设,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科技能力等。

(二)工作目标

《方案》提出的目标是,“通过 3-5 年的努力,试点地方基本形成有利于气候投融资发展的政策环境,培育一批气候友好型市场主体,探索一批气候投融资 发展模式,打造若干个气候投融资国际合作平台,使资金、人才、技术等各类要素资源向气候投融资领域充分聚集。”此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号文)中提出,“到2025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初步形成”。可见《方案》的目标与我国经济体系转型目标的步调基本吻合。

(三)重点任务

1. 编制试点方案。指导试点地方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和试点实施方案,建立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权责分工,细化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各项试点任务有基础、有目标、有路径、见实效。

2. 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试点地方须将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有关要求纳入地方投资和产业政策制定,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及能耗双控、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

3. 有序发展碳金融。指导试点地方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研究和推动碳金融产品的开发与对接,进一步激发碳市场交易活力。鼓励试点地方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稳妥有序探索开展包括碳基金、碳资产质押贷款、碳保险等碳金融服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推动碳金融体系创新发展。

4. 强化碳核算与信息披露。指导试点地方强化企业碳排放核算的监督与管理,探索开展企业碳会计制度,定期开展企业碳审计,严防企业碳数据造假。指导试点地方建立企业公开承诺、信息依法公示、社会广泛监督的气候信息披露制度。鼓励试点地方建立环境信息共享平台,为金融机构依据相关国家标准开展金融机构碳核算和气候信息披露提供便利。

5. 强化模式和工具创新。鼓励试点地方各类金融机构创新气候友好型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有效金融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试点地方气候友好型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和再融资。鼓励试点地方通过市场化方式推动小微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应对气候变化行动。鼓励试点地方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建立损失分担、风险补偿、担保增信机制。鼓励试点地方对所在区域内的企业气候友好型表现进行科学评价和社会监督。

6. 强化政策协同。指导试点地方有效识别阻碍气候投融资发展的关键问题和市场障碍,推动形成地方政策与实现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间的系统性响应。出台地方性配套激励措施,引导各类投资和社会资本精准配置气候投融资标的。

7. 建设国家气候投融资项目库。鼓励试点地方对标国家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培育本区域气候投融资项目,打造气候项目和资金的信息对接平台,引导和支持先进低碳技术发展,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入库项目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

8.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合作。鼓励试点区域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加强专业能力和人才队伍建设,将气候投融资作为绿色金融业务发展的重要内容。鼓励试点地方建立区域性气候投融资产业促进中心。支持国际金融组织和跨国公司在试点地方开展气候投融资业务,积极引进境外资金。支持试点地方承办或主办气候投融资国际会议。

三、《方案》意义

《方案》是我国首次对气候投融资领域进行具体的工作部署,在“应对气候变化,加快绿色发展”的总基调下,《方案》的出台具有多层面的意义。

(一)推进落实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方案》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在气候投融资体制机制建设方面发布的重要指导文件,对各部门分工、标准体系和政策体系构建、民间资本和外资引导等方面加以明确,对于推进落实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具有重大意义。《方案》由九部委联合发出,包括国民经济管理、中央企业和金融行业的最高管理机构,足见国家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

(二)强化地方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的意识。当前地方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的意识相对薄弱,存在气候投融资体制机制尚不健全、相关政策暂未形成系统响应、专业人才储备不足、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等一系列问题。针对这一现状,《方案》的发布向各个地方释放了信号:无论辖区范围大小,各地方都应积极开展气候变化应对行动,保证相关资金有序投入,探索有效模式,完善实践体系,将气候应对工作做实、做细、做深。积极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都有助于增强地方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的意识。

(三)深化绿色金融发展。气候投融资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我国绿色金融体系建设依然面临着诸多挑战,比如制度建设不够完善、产品创新能力不足等。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上线后也暴露出了碳排放配额分配不够合理、交易市场流动性不足等问题。《方案》提出“指导试点地方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建立损失分担、风险补偿、担保增信机制”、“强化碳核算与信息披露”以及“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气候友好型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以气候投融资为着力点,激发碳市场活力,加强风险管控,同时带动产品服务创新,为我国绿色金融发展铺路。

促进国家级新区全方位领跑。《方案》指出,试点申报优先考虑国家级新区和在应对气候变化减缓、适应领域已开展国家级试点并取得一定成绩与经验的地区,同时鼓励国家级新区与省会城市融合发展,让气候投融资试点与低碳城市、近零碳排放示范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等相关试点示范相结合,发挥各方面优势,开辟应对气候变化的路径和模式。这对于绿色发展基础较好的新区而言是锦上添花的新机遇。例如江苏省国家级新区——南京市江北新区,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指引,抓住机遇筹备气候投融资试点申报工作,力争实现融合发展,综合示范,加速绿色领域的全方位领跑。

      即将到来的2022年是“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之年,我国将继续向“双碳”目标前行,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建设也将步入新阶段。气候投融资是一个全新的出发点,更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各地方“先行先试”,积极实践,探索差异化的气候投融资体制机制、组织形式、服务方式和管理制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才能够“以点带面”,推进气候投融资工作在全国范围内落到实处,为我国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也为“双碳”目标的实现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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