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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 引领产业未来

专家观点 | 国内外绿色债券认定标准差异比较 及对我国绿色债券认定标准优化的启示

>2020-12-03

近年来,我们面对资源紧缺、环境污染严重、各类生态指标退化的等多种严峻形势。生态环境危机治理与可持续发展需要不断被提高,此背景下,绿色债券作为推动经济绿色化转型的重要手段,它的出现即可以帮助绿色环保企业达到融资目的的同时,又响应了对气候和环境保护的需求。

伴随着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的迅速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对“绿色”进行认证,也就是如何将概念性的“绿色”转化为实质性的“绿色”。本文中,我们将把着重点放在绿色债券是如何在发行前进行“绿色”认证的。

 

2007年,世界银行和欧洲投资银行最先提出绿色债券的概念。通俗来讲,绿色债券是一种以绿色为主题,募集资金被限定用于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方向的债券。全球第一支环保主题债券“气候意识债券”由欧洲投资银行在2007年时发行。根据ClimateBonds Initiative最新披露的数据显示,2018年全球绿色债券市场发行总金额为1709亿美元,2019年达到2654亿美元,2020年1-10月,绿色债券发行量为2071亿美元。通过以上数据可以发现,即使全球经济受新冠疫情影响,但绿色债券的发展势头不减。

 

我国绿色债券蓬勃发展

 

2014年,我国发行了第一支绿色债券----中广核碳债券。债券发行方中广核风电是一家专业从事风电项目的投资开发、工程建设和生产运维的公司,发行碳债券的目的主要是通过碳资产与金融产品的嫁接,降低融资成本,实现融资工具的创新。在此之后,我国绿色债券市场蓬勃发展。中国金融信息网绿色债券数据库显示,2016年至2019年中国境内外累计发行绿色债券542只,合计规模达10893.64亿元;其中,绿色金融债券累计发行135只,规模4936.7亿元;绿色公司债券累计发行138只,规模1596.11亿元;绿色企业债券累计发行89只,规模1157.5亿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发行67只,规模698.8亿元;绿色地方政府债券发行1只,规模3亿元;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发行65只,规模777.84亿元。此外,中国主体在境外累计发行绿色债券47只,规模约合人民币1723.91亿元,发行主体中国有企业占据主要地位,只有少量民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参与发行。

 

 

 

 

数据显示, 2019年中国绿色债券发行数量和规模均创新高,全年中国境内共有146个主体累计发行贴标绿色债券197只,发行规模总计2822.93亿元,同比增长26%;其中普通绿色债券165只,规模2430.87亿元;绿色资产支持证券32只,规模392.06亿元。此外,2019年中国主体在境外共计发行17只绿色债券,规模约合人民币567.69亿元,同比增长25%。2019年绿色债券发行量和发行规模均占前三的行业依次是公用事业、银行、商业和专业服务,非金融企业的绿债发行总量较2018年增长了54%。2019年还特别发行了首单绿色地方政府债券和首单绿色超短期融资券。

政策方面,我国关于绿色债券的政策体系基本成型,市场规则相对清晰。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公告》,以及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发布《绿色债券项目支持目录(2015 年版)》,标志着我国绿色债券市场正式启动。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2019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通知》,推出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创新制度;2019年,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不仅成为识别绿色产业、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最全面最详细的指引,也有利于各地各部门推出更精准的绿色产业支持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真正的绿色产业。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改委、中国证监会起草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该目录提出了煤炭清洁利用的内容,与全球化绿色定义进行统一,助推国内绿色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绿色”认证成为绿色债券市场准入的关键因素

 

作为推进绿色发展为目标的绿色债券,“绿色”认证是绿色债券区别于其他普通债券的关键环节,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投资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标准体系是衡量和核定绿色债券是否为“绿色”的重要评价工具,同时也是保障绿色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性制度框架。

目前国际市场上的绿色债券标准主要是由国际资本市场协会2014年发布的《绿色债券原则》(GBP)和气候债券组织在2015年公布的《气候债券标准》(CBS)。两套标准皆由市场主体自发形成,并成为国际绿色债券相关标准的主要基础,对世界各国绿色债券标准的制定产生极大影响。

《绿色债券原则》(GBP)中将绿色债券定义为“绿色债券 = 标准债券 + 绿色”,而绿色项目则被定义为以下七大类:①再生能源利用、碳减排新技术;②绿色交通推广;③生物种多样性保护;④节水、净水等水资源管理;⑤废弃物处理;⑥节约用地、土地可持续开发利用;⑦农业与林业的可持续管理。除此之外,根据资金用途和对发行主体债务追索权的差异,还将绿色债券细分为绿色项目债券、绿色收益债券、绿色用途债券和绿色证券化债券四大类。《绿色债券原则》提出了4种评估认证方式,一是咨询评估,指向顾问机构咨询债券发行环境方面的专业意见;二是第三方认证,指聘用第三方机构对绿色债券符合外部评价标准进行认证;三是审计核查,指对绿色债券资产和框架进行审计;四是评级,由专业评级公司对绿色债券属性进行评级,并且评级独立于发行人ESG的评级。

《气候债券标准》(CBS)对绿色项目的筛选制定了4大类,分别是能源、运输、水和低碳建筑,其中每个分类具体还列举了11项指定绿色行业,包括太阳能、轨道交通、人造基础设施、低碳居民建筑等。《气候债券标准》的认证方式主要是通过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准许的核查机构对债券进行认证,我国经《气候债券标准》正式授权的核查机构主要包括:联合赤道环境评价、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安永等。

我国对绿色债券项目的评估认证主要有两套标准,分别是人民银行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和国家发改委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其中《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主要适用于节能、防污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清洁交通、清洁能源、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6大方向;而《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主要针对绿色企业债券,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绿色项目,共包括12个一级分类,每个分类中均包含了具体项目举例,如“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绿色城镇化项目”、“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等。

我国绿色债券的认证评估比其他普通债券相对严格,发行人需要具备发行主体的信用评级和债券信用评级等相关证明,此外,绿色债券的发行还需要有专业的研究机构或是其他机构来进行绿色债券认证。

关于我国对绿色债券发行前的评估认证方法,我们可以 “三峡集团绿色债券”为例进行简要说明。自绿色债券发展开始,三峡集团已累计发行了204亿元的绿色债券,所筹资金主要用于三峡集团金沙江梯级水电站建设、建设开发乌东德水电站和白鹤滩水电站。三峡集团发行的绿色债券投资的水电站建设项目在《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中属于“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这一类,同样适用于《绿色债券项目支持目录》里的“清洁能源”这一大类。因此,尽管人民银行和国家发改委两套标准的关注角度有所不同,但都可对企业在绿色发展方面形成支撑 。

 

国内外绿色债券认证标准的主要差异

 

国内的绿色债券与国际的绿色债券在认定标准、覆盖范畴、认证机构、政策激励等方面还是有很多不同之处。在绿色债券认证标准上主要存在以下差异:

一是绿色标准的侧重点不同。

国内外绿色债券标准在倡导绿色、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宗旨是一致的。但在具体的关注点上,国际绿色标准更加关注气候变化缓解和气候适应,而国内绿色标准更加关注温室气体减排,同时还侧重于污染物削减、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环境效益。

基于以上目标,无论是气候债券倡议组织的《气候债券分类方案》和《气候债券标准》,还是欧盟委员会技术专家组在2019年6月发布的《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都是以推动《巴黎协定》的“2度目标”为宗旨,即努力将全球平均气温增幅控制在低于2度的水平。此类国际绿色标准和定义重点关注对气候变化缓解和适应做出贡献的资产和项目。

国内绿色项目分类标准的关注重点在于扶持环境效益显著且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项目,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上同时试图解决国内环境污染严重、资源约束加大、生态退化等一系列挑战。

二是信息披露标准不同。

目前来看,我国仅6成绿色债券进行了发行前评估认证,而且发行报告质量参差不齐。发行前有较多报告只披露以定量指标为主的“绿色项目预期环境效益目标”和“绿色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效益”,难以判断募集资金投向的绿色性和可靠性。而且海外绿色债券发行前的评估认证标准体系要求发行人必须在发行前披露环境效益目标或声明,这点在我国绿色债券发行前的评估认证标准体系中未做出明确要求。

三是指标体系不同。

目前国际上已有一套完整的发行前评估认证标准体系,各类指标相互影响,综合体现认证要求,如CBD即包括完整且详细到三级标题的发行指标。而人民银行发行前的各项指标较为零散,各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也没有明确。发改委披露的信息公告仅只有项目分类这一项,并没有成型的标准体系。

四是外部约束性不同。

由于GBP和CBD发布的条例是由下而上自愿性的评估指引,是市场根据实际需要而自发形成并通过的,因此不具备强制性。而我国的绿色债券相关政策均是由政府发布,因此具有一定的导向性和强制性。

 

对我国优化绿色债券认证标准的借鉴

 

绿色债券的发展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相比国际市场发展较晚,许多相关制度正进一步完善中,针对国内外绿色债券认证标准的差异比较可对我国绿色债券认证标准优化提供一定的借鉴。

首先,制定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根据表1整理的信息显示,我国绿色金融债、绿色企业债、绿色公司债都有独立的业务指引和披露要求,在披露范围、节点、形式上都有所差异。综合来看,绿色债券的披露质量有待提升,比如环境效益实现模块整体信息披露程度低,大部分绿色金融债仅披露了投放的大类别领域占比情况,未对详细的投向计划给出明细或予以说明,而其他类型的绿色债券对募集资金投向表述较粗略,如仅表述“募集资金按计划投放,用途未发生变更”,对投放项目描述仅列明项目名称,未有详细信息介绍。针对绿色债券申请发行前的披露信息,建议制定一套严谨的披露信息的规则,统一并细化信息披露标准,加强信息披露指引,进一步规范绿色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第三方机构在做绿色项目评估时,必须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度,并且对评级结果进行跟踪。

 

表1  我国绿色债券信息披露要求

监管机构

券种

申请发行时信息披露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

绿色金融债

应当包括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项目筛选标准、项目决策程序和环境效益目标以及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鼓励申请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法人提交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或认证意见。

中国证监会

绿色公司债

应当披露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项目认定依据或标准、环境效益目标、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内容。同时发行人应提供募集资金投向绿色产业项目的承诺函。

国家发改委

绿色企业债

针对绿色企业债的信息披露未做出特别要求。

 

其次,细化绿色项目的遴选标准。我国绿色债券的项目遴选标准尚不完善,在发展中可能会存在信息披露不足够导致非绿债项目发行绿色债券,亦或是绿色项目无法被认定的情况。基于此,我国应该将现有条目细化,除了大分类,我们还需要将大分类下的小分类完善,具体落实到各行各业中的业务板块。绿色项目会随时根据市场的情况而发生改变,因此需不断对其进行调整,建议邀请各环保和绿色行业领域的专家组建专家团,成立研究组或是协会。如果遇到某新领域尚未在法则里公布,则可以一起探讨是否可加入目录中,又或者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发现某些绿色产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符合“绿色”,则可以酌情减去。

最后,监督“绿色”项目落地。绿色债券的发行不止需要满足作为绿色债券本身必须符合的《目录》和《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中的项目分类,在发行的全过程中更应该确保符合其生态环保、节约能源的理念,从环保节能的角度将完整的绿色项目落地,实现其真正的绿色价值。争取做到从募集前到募集后,确保“绿色”不变色。

绿色债券市场作为新兴的投融资市场,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在未来,随着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与其随之而来的创新也将不断涌现。在发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及时填补漏洞,不仅要不断学会如何鉴别“绿色”,同时也要在绿色债券的透明化和成本可控之间获得平衡。

 

【参考文献】:

1.王遥 徐楠,中国绿色债券发展及中外标准比较研究,金融论坛,2016.

2.中国绿色债券2019研究报告,气候债券倡议组织.

3.CBI(Climate Bond Initiative),2015. Bonds and Climate Change:The State of the Market in 2015[EB/OL]. www.climatebonds.net.

4.ICMA(International Capital Market Association),2015. Green Bond Principles,2015:Voluntary Process Guidelines for Issuing Green Bonds[R].

 

来源:海南省绿色金融研究院

 

025-58182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