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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

>2018-9-18

央行网站7月27日显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加强跨境金融网络与信息服务管理。
 

通知提出,为提升绿色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和绿色转型的能力,大力发展绿色信贷,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方案(试行)》。

《方案》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基础参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根据《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抓紧制定辖区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实施细则并抓好评估落实工作,充分发挥中央银行职责作用,着力提升金融机构绿色信贷绩效。


2018年为《方案》试行期。试行期间,开业不满3年的金融机构,如有数据可得性和稳定性问题的,是否列入评价对象范围,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


具体全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文件


银发〔2018〕18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


为提升绿色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和绿色转型的能力,落实《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文)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绿色信贷,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方案》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基础参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根据《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抓紧制定辖区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实施细则并抓好评估落实工作,充分发挥中央银行职责作用,着力提升金融机构绿色信贷绩效。


二、2018年为《方案》试行期。试行期间,开业不满3年的金融机构,如有数据可得性和稳定性问题的,是否列入评价对象范围,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


三、《方案》试行期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研究部门应于每期考核完成后10日内,将辖区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上季度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结果报送人民银行研究局。未经人民银行研究局核准,评价结果不得公开发布。


四、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研究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跟踪监测,保证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工作依法合规顺利开展。《方案》实施过程中如遇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向人民银行研究局反馈。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并组织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方案(试行)

  
一、总则

  
(一)为落实《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文)等文件精神,引导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加强对绿色环保产业的信贷支持,制定本方案。

  
(二)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是指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信贷政策规定对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激励约束的制度安排。

  
(三)绿色信贷业绩评价面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开展,坚持绿色导向、商业可持续、激励约束兼容,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原则稳步推进,依法尊重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合规自主经营。

  
(四)人民银行负责24家主要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工作,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辖区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工作。

  
(五)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每季度开展一次。

  
二、评价指标和方法

  
(六)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指标设置定量和定性两类,其中,定量指标权重80%,定性指标权重20%。后期,人民银行根据条件变化,酌情调整指标权重。

  
(七)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定量指标包括绿色贷款余额占比、绿色贷款余额份额占比、绿色贷款增量占比、绿色贷款余额同比增速、绿色贷款不良率5项(定量指标体系、说明和评分方法见附1)。

  
(八)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定性得分由人民银行综合考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日常经营情况并参考定性指标体系确定(定性指标体系、说明和评分方法见附2)。

  
(九)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定量指标数据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18〕10号)有关规定采集,统计口径为本外币贷款。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境内本外币贷款余额使用社会融资规模中对实体经济的本外币贷款口径数据。

  
三、评价结果和运用

  
(十)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结果纳入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宏观审慎考核。

  
(十一)人民银行对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报送的定性指标数据进行校准及不定期核查。未如实填报评估数据的,一经发现,人民银行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四、附则

  
(十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据本方案及时制定符合辖区实际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十三)本方案可根据绿色信贷政策和业务发展变化适时调整,由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来源:香港万得通讯社 

转自:复旦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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