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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 | 《上海市2020年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

>2021-2-07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沪府令10号)的规定,我局拟定了《上海市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名单(2020版)》(附件1,以下简称“名单”)及《上海市2020年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附件2,以下简称“方案”),经市政府同意,作为本市2020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等工作的依据。

 

现将名单和方案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做好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的相关工作。请各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按照《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开展自身碳排放监测、报告和履约清缴等工作。

 

联系人:林立,电话:23115641

 

附件:1. 上海市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名单(2020版)

 

2. 上海市2020年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9日

电力热力行业企业碳排放基准及相关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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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电企业

 

(一)单位综合供电量碳排放基准

 

参考《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8-2017),并综合考虑本市发电企业碳排放情况确定。详见下表:

 

表1  2020年度发电企业碳排放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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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未列出的燃煤机组装机容量级别,参照低一档容量级别基准。

 

(二)年度综合供电量

 

根据企业年度实际供电量和年度供热量确定。计算公式为:

 

年度综合供电量=年度实际供电量+年度供热折算供电量

 

年度供热折算供电量=年度供热量/热电折算系数

 

其中,年度实际供电量和年度供热量按照《DL/T1365-2014名词术语电力节能》和《DL/T904-2015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的相关定义和规定计算获取(无论是否采取特许经营模式,脱硫、脱硝等环保设施消耗的电量均应计入生产厂用电量)。年度供热折算供电量根据企业实际年度供热量折算得出。对于燃煤、燃油电厂供热,热电折算系数取7.35×107千焦/万千瓦时;对于燃气电厂供热,热电折算系数取6.50×107千焦/万千瓦时。

 

(三)综合修正系数

 

综合修正系数=冷却方式修正系数×环保排放修正系数×负荷率修正系数

 

1. 关于冷却方式修正系数。对于燃煤电厂,如采用闭式循环方式冷却的,其冷却方式修正系数取1.01;如采用开式循环方式冷却的,其冷却方式修正系数取1。对于燃气及燃油电厂,冷却方式修正系数取1。

 

2. 关于环保排放修正系数。对于燃煤电厂,如达到《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63-2016)控制要求的,其环保排放修正系数取1.01;如未达到控制要求的,其环保排放修正系数取1。对于燃气及燃油电厂,环保排放修正系数取1。

 

3. 关于负荷率修正系数。对于燃煤电厂,负荷率修正系数根据各电厂机组性能及年均负荷率确定。对于燃气及燃油电厂,负荷率修正系数取1。

 

二、电网企业

 

(一)单位供电量线损率基准

 

参考《中国电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综合考虑本市电网企业碳排放情况确定,单位供电量线损率基准为5.80%。

 

(二)本市电力排放因子

 

根据《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SH/MRV-001-2012),本市电力排放因子为7.88吨二氧化碳/万千瓦时。

 

(三)年度供电量

 

年度供电量为经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且经有关部门审定的企业2020年度供电量数据。

 

三、供热企业

 

(一)单位综合供热量碳排放基准

 

参考《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4500-2009)和《分布式供能系统工程技术规程》(DG/TJ08-115-2008),并综合考虑本市供热企业碳排放情况确定。详见下表:

 

表2  2020年度供热企业碳排放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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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度综合供热量

 

根据企业年度实际供热量和年度发电量确定。计算公式为:

 

年度综合供热量=年度实际供热量+年度发电折算供热量

 

年度发电折算供热量=年度发电量×热电折算系数

 

其中,年度实际供热量参照《DL/T 904-2015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的相关规定计算获取。年度发电折算供热量根据企业实际年度发电量折算得出,热电折算系数为3.6×107千焦/万千瓦时。

 

 

 

附件2

直接发放配额相关参数

 

一、对于基于排放效率分配的企业,前三年各类产品碳排放强度(单位产量碳排放、单位业务量碳排放等)持续下降的,对于基于历史排放法分配的企业,前三年碳排放量持续下降的,按表3中相关参数确定企业直接发放配额。

 

表3  直接发放配额相关参数(适用于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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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工业企业指本市纳管企业中,除电力热力外的所有工业行业企业。

 

2. 表中a为企业含碳能源消耗(天然气除外)导致的直接排放占其总排放量的比例。

 

二、对于其它企业,按表4中相关参数确定企业直接发放配额。

 

表4  直接发放配额相关参数(适用于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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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工业企业指本市纳管企业中,除电力热力外的所有工业行业企业。

 

2. 表中a为企业含碳能源消耗(天然气除外)导致的直接排放占其总排放量的比例。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025-58182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