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洲议会6月通过的碳边境调节机制(以下简称碳关税)提案修正案,碳关税将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适用范围为欧盟进口的,包含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下的电力、钢铁、水泥、铝、化肥等产品,并对已加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非欧盟国家以及与该体系挂钩的国家给予豁免,征收边界为所覆盖的进口商品在其生产制造过程中直接产生以及外购电力等间接产生的碳排放。
在2023年至2026年的实施过渡期,进口商只需申报进口产品的数量及相应的碳排放量,无须缴纳费用。2027年起正式全面开征碳关税,进口商需要为其进口产品的碳排放支付费用,价格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挂钩。
以碳关税形式应对气候变化影响深远
笔者认为,作为以碳关税形式应对气候变化的提案,欧盟碳关税立法将对全球贸易以及各国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制定产生深远影响。
在短期内,欧盟征收碳关税可能影响我国对欧出口。我国是欧盟第一大贸易伙伴国,碳关税的征收将直接抬高制造产业成本,削弱对欧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但现阶段征税产品占我国对欧出口的比重并不算高,欧盟碳关税仍不会对我国出口产业造成较大影响。以2021年我国出口欧盟的贸易数据来看,欧盟碳关税所覆盖产品涉及的出口额为410亿美元,占我国对欧出口总额的7.4%。其中,欧盟是我国有机化学品、塑料和铝的重要出口市场,对欧出口比重占我国总出口的比重均超10%,是需要重点关注潜在市场风险的三个相关行业。
从长期来看,欧盟征收碳关税可能会影响产业发展。一方面,可能导致原本为规避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而在我国投资建厂的欧资企业,将生产基地回迁本土以应对新的关税制度,带来引发相关产业链断裂的风险。另一方面,碳关税有可能被嵌入所有与我国的贸易、投资相关的政策领域,持续向下游产业传导政策影响。如果针对我国优势产业扩大碳关税征收范围,并在低碳领域设计新的规则,结合反补贴、供应链等法案,就会削弱我国制造业在技术和成本上的优势。
碳关税或将影响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框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等主要的应对气候变化文件均倡导的是自愿减排的软约束原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要求全球减排行动要采取公平原则,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自愿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欧盟碳关税则是以市场和行业减排为框架、以关税为约束的形式,对出口国进行排放硬约束且有很强的指向性。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效仿欧盟推进碳关税立法,一些国家有可能组建扩大版的碳关税市场,并将其引入未来的全球气候谈判,甚至推动与环境、劳工挂钩的碳关税政策法案上升为国际法。那么,我国面临的气候政治环境将更加复杂。
在健全碳市场机制基础上寻求发展契机
面对欧盟碳关税政策可能带来的风险,建议我国从碳市场机制建设、碳排放核算、高碳企业转型等方面入手寻求发展契机。
一方面,建立健全碳市场机制。我国碳市场建立较早且发展迅速,在参与企业数量、排放交易额度等方面形成了一定规模,但仍存在碳排放监测核查体系不健全问题,后续应稳步推动碳市场扩容。同时,由于全球尚未形成统一的碳定价规则和交易市场,各国碳定价差异巨大,我国碳价与欧盟的价格相差甚远,对欧出口企业因此仍需补交高额差价。建议在权衡国内产业整体承受水平的基础上,完善碳定价机制,缩小中欧碳价差距,减轻政策对企业的冲击,降低企业支付欧盟碳关税金额。
另一方面,完善碳排放核算方法及标准体系。借鉴国际上已有的方法学,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并与国内已有碳排放计量相关方法和经验充分衔接,统筹兼顾数据的可得性和操作的简便性。同时,继续开展多边气候外交,积极参与 WTO改革谈判,主动参加与碳排放核算相关的第三国标准体系认定的国际谈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推动高碳企业转型升级。推动企业加强产品降碳技术研发创新,促进节能生产技术的改造与应用,尤其是借力欧盟碳关税,提高清洁能源、储能、氢能和碳汇集等相关技术水平,结合我国在风电、光伏等领域制造优势,加速促进企业能源转型。同时,企业还需将“碳排放”作为一项生产要素,纳入日常运营统筹管理工作中,通过建立完善碳排放管理机制,综合考虑能源结构、低碳节能技术改造等要素,提高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中国自然资源报 作者:李方舟 单位:自然资源部测绘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