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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 引领产业未来

中研解读 | 把握农业碳汇市场化机遇,碳金融创新赋能农业绿色发展—《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农业碳汇交易试点工作方案》解读

>2024-1-18

近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和金融工作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农业碳汇交易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旨在积极探索农业碳汇利用路径,将农业碳汇项目科学地纳入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深入研究其实施路径,进一步推进具备条件的农业碳汇项目参与自愿减排交易。该方案的实施将有力推动农业碳汇项目的发展,促进示范区农业绿色低碳转型。

一、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

2019年11月1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demonstration zone of green and integrated ecological development of the Yangtze River Delta)正式揭牌成立。示范区范围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面积约2413平方公里。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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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是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成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标杆,有利于集中彰显长三角地区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制度与方式创新,率先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更好引领长江经济带发展,对全国的高质量发展也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江苏省紧扣区域协同发展需求,深度参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拟出台法规条例促进示范区高质量发展。2024年1月11日,《江苏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草案涉及示范区治理体制、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创新发展、江南水乡文化、公共服务、法治保障等多个方面。

二、我国农业碳汇交易的实践探索

农业碳汇价值实现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一环,市场化是实现农业碳汇价值的必经之路。农业尚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但农业降碳增汇项目可以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CCER),将农业碳汇转化为资产,通过碳交易变现农业碳汇资产价值。在“双碳”目标和乡村振兴双重战略加持下,加快开发农业碳汇项目、实现农业碳汇价值对于我国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我国农业碳汇价值实现处在起步探索阶段,公众认知、技术支撑、开发成本等方面还存在一些挑战,市场交易也尚不成熟。

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要求研发应用减碳增汇型农业技术,探索建立碳汇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同年5月,厦门产权交易中心设立了提供农业碳汇开发、测算、交易、登记等一站式服务的全国首个农业碳汇交易平台。9月,农业农村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建设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促进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全面绿色转型实施方案》,提出探索农业碳汇交易机制。

三、示范区农业碳汇交易试点任务

《方案》提出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农业碳汇交易试点工作三大目标要求:一是探索农业碳汇交易机制,二是推动农业碳汇产品价值评价体系建设,三是推广农业减排固碳技术。具体来看,主要任务包括:

(一)建立碳汇定期沟通机制

  发挥示范区区域优势,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定期沟通会商机制,进一步加强示范区农业碳汇工作交流和常态化、机制化协作联动。共同探索长三角农业碳汇开发方式,积极推进对农业碳汇项目设计、申报、审核、核证、备案等流程的研究。共同探索长三角农业碳汇交易方法,积极推进对农业碳汇交易条件、规则、流程以及各方义务责任的研究。

 (二)开展碳汇方法学研究

  汇聚示范区科技资源,加强农业碳汇机制研究。参照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制定长三角自愿减排农业碳汇项目开发操作流程。界定农业碳汇来源,开发与编制农业碳汇项目方法学,明确农业碳汇项目的适用范围及监测与核算方法等,制定项目运行的信息公开和审计与监管机制。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自主开发、申报方法学,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和推广。

  (三)开展碳汇项目试点

  依托示范区生态环境优势,示范区内具有良好基础条件的区域积极申报开展农业碳汇交易试点。通过试点总结形成示范区农业碳汇技术标准体系、计量监测体系和综合服务体系,同时辐射带动长三角农业碳汇发展,推进长三角农业碳汇交易,加快推进长三角农业碳汇市场建设。

 (四)推进搭建碳汇综合服务平台

  整合示范区资源力量,与相关部门合作,依托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既有基础设施,共建具备减排量核算、签发和消纳以及政策发布、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功能的长三角农业碳汇交易平台,用市场化手段促进经营主体自觉节能减排。构建相关服务功能模块,开展农业碳汇项目开发、碳汇交易、碳中和、碳资产评估和碳汇金融等服务。积极引入商业资源,有效整合社会力量,保障农业碳汇机制的可持续性。

  (五)鼓励碳汇交易

  积极探索农业碳汇利用路径,对农业碳汇项目纳入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科学性和实施路径进行深入研究,推进具备条件的农业碳汇项目参与自愿减排交易,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农业碳汇的价值实现。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通过投资农业碳汇项目,申请核证碳汇增量并进行交易获得收益。积极研制和开发碳汇产品,推动碳汇产品创新,开发碳标签、碳积分等碳汇衍生品。

四、以碳金融创新支持农业碳汇交易试点工作

(一)完善农业碳汇价值实现机制。探索开发农田、果园、沼气等农业碳汇项目,充分用好政府投资支持和市场化工具,完善农业碳汇调查监测、价值核算、经营开发、交易变现全流程。发展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提升第三方机构对农业碳汇项目的认证水平,推动农业碳汇价值核算体系的发展完善。另外,监管部门也应对农业碳汇项目备案、碳汇耕地建设、碳汇数量核定、碳汇认购、碳中和行动等程序进行有效监管,可通过金融政策进行激励与约束,鼓励更多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户参与农业碳汇价值实现机制建设。

(二)拓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我国CCER市场刚刚重启,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需要在实践探索中趋于成熟,逐步成为规模更大、活跃度更高、定价更加科学、参与主体更加丰富、更具“自愿”属性的交易场景。2023年10月,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首批项目方法学,包括造林碳汇等四个领域,未来随着CCER体系逐步完善,农业碳汇也可能被纳入方法学系统中,在市场参与过程中面临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农业领域应提前谋篇布局,全面识别和评估地方农业碳汇资源水平,运用地理信息系统(GIS)等农业碳汇发展专项基金核证进行规范化管理。

(三)创新金融产品服务支持农业碳汇项目开发基于长三角地区的资源条件和金融发展基础,鼓励金融机构将农业碳汇创新性地纳入碳金融产品体系及服务条线,因地制宜探索适用于长三角地区农业碳汇价值实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例如发行碳金融债券,债券收益率与农业碳汇项目的碳减排成效挂钩;开发农业碳汇保险产品,为农业碳汇项目提供风险保障;此外,也可以综合运用碳金融工具,探索建立农业碳票、农产品碳标签机制,创新农业碳汇期货、碳汇信用贷款等新型农业碳汇金融产品,为农业碳汇项目融资提供更多选择,全面支持项目的开发和运营。

(四)加强长三角地区碳金融领域合作。依托长三角绿色金融与双碳战略研究合作联盟等组织机构,推动长三角地区金融机构间的沟通协作,尝试新的碳金融合作模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农业碳汇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探索打造长三角碳市场一体化平台,借助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平台基础,构建碳市场新板块。另外,长三角地区可强化碳捕集、利用和存储等低碳负碳技术交流,促进农业降碳增汇先进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普及,提升区域行业整体的碳减排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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