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递 | 上交所发布绿色债券新规
>2020-12-04
为进一步发挥公司债券服务实体经济和服务国家战略功能,规范特定品种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相关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16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上证发〔2016〕13号)同步废止。本所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
为进一步发挥公司债券服务实体经济和服务国家战略功能,规范特定品种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相关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16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上证发〔2016〕13号)同步废止。本所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
1.1【宗旨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发挥公司债券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国家战略功能,规范特定品种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特定债券品种)发行上市申请相关业务行为,便利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编制相关项目发行申请文件并做好信息披露及存续期管理相关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1.2【特定债券品种定义】本指引所称特定债券品种,是指对发行人、增信措施、债券期限、债券利率、募集资金用途、本息偿付等基本要素有特定安排的公司债券。
1.3【特定债券品种审核】特定债券品种应符合普通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上市或挂牌条件、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本指引关于特定债券品种的相关规定。本所除按照普通公司债券审核内容进行审核外,对特定债券品种是否符合本指引的相关要求等进行审核。
1.4【专项审核机制】本所对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鼓励方向的特定债券品种的受理及审核建立专项机制,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政策,提高审核效率。
1.5【特定债券品种申报】特定债券品种可使用对应类别的特定标识,可以与普通公司债券及其他特定债券品种同时申报,但需明确各自的申报金额及募集资金用途。
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对发行人披露的符合发行该特定债券品种标准和实施安排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6【修订和更新】本指引规范的特定债券品种包括短期公司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绿色公司债券、扶贫公司债券、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和纾困公司债券。
本所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修订本指引,修订特定债券品种或新增其他特定债券品种的相关安排。
4.1【绿色公司债券】本指引所称绿色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的公司债券。
4.2【募集资金用途】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绿色产业项目(以下简称绿色项目)建设、运营、收购或偿还绿色项目贷款等。
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确定用于绿色项目的金额应不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70%。
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的绿色项目的识别和界定参考国家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4.3【绿色产业领域公司】最近一年合并财务报表中绿色产业领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含),或绿色产业领域营业收入比重虽小于50%,但绿色产业领域营业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且均占到发行人总营业收入和总利润30%以上的公司,可不对应具体绿色项目发行绿色公司债券,但募集资金应主要用于公司绿色产业领域的业务发展,其金额应不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70%。主承销商应对该类公司是否符合前述标准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本条所称绿色产业领域的识别和界定参考国家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4.4【信息披露要求】除按照普通公司债券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外,发行人还应当在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绿色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绿色项目类别、项目认定依据或标准和环境效益目标等内容。主承销商应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绿色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在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按照相关规则规定或约定披露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绿色项目(如有)进展情况和环境效益等内容。受托管理人应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上述内容。
4.5【绿色债券评估认证】对于符合国家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相关要求的绿色项目,发行人在申报发行时及存续期内可自主选择是否聘请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
对上述范围之外投资者不容易识别或发行人认为需要聘请第三方评估认证的绿色项目,申报发行时应聘请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
发行人聘请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的,评估认证机构的资质及其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内容应符合《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第20号)的要求。绿色公司债券存续期内,鼓励发行人按年度向市场披露由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对绿色公司债券支持的绿色项目进展及其环境效益等实施持续跟踪评估。